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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 第26條

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 第26條

警務處處長可指明通知書的格式

第26條

(1) 警務處處長可藉憲報公告,指明以下通知書的格式 —— (a) 定額罰款通知書; (b) 繳款通知書; (c) 第15(4)(b)條所指的電子定額罰款通知書;及 (d) 第15AAB(2)(b)條所指的電子繳款通知書。 (2) 如某份通知書符合根據第(1)(a)或(b)款指明的格式,而警務處處長或經警務處處長授權的警務人員的姓名,已印在或簽在該通知書上,或以其他形式於該通知書上顯示,該通知書即屬有效。 (3) 根據第(1)款於憲報刊登的公告,不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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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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