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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 第2條

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某份通知書符合根據第(1)(a)或(b)款指明的格式,而警務處處長或經警務處處長授權的警務人員的姓名,已印在或簽在該通知書上,或以其他形式於該通知書上顯示,該通知書即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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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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