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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 第2條

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某人繳付第(1)款所指的通知書所指明的定額罰款,則《原有規例》第3(2)、(3)、(4)及(6)條適用於該項繳付,猶如該項繳付是根據《原有規例》第3(1)條作出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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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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