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敎中心
第3條
保安局局長可藉憲報刊登的命令,指定任何地方或建築物為勞敎中心,將青少年犯羈押於該處以作羈留。
勞敎中心條例 第3條
勞敎中心
保安局局長可藉憲報刊登的命令,指定任何地方或建築物為勞敎中心,將青少年犯羈押於該處以作羈留。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