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法庭在將青少年犯定罪後,可將其還押,由署長羈押一段法庭認為需要但不超逾3星期的期間,以便署長就該青少年犯是否適合羈留事宜達成意見。
勞敎中心條例 第5條
法庭在將青少年犯定罪後,可將其還押,由署長羈押一段法庭認為需要但不超逾3星期的期間,以便署長就該青少年犯是否適合羈留事宜達成意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