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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敎中心條例 第1條

勞敎中心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針對某人作出的羈留令、監管令或召回令正在生效,而該人被判處 —— (aa) 再度羈留在勞教中心; (a) 羈留在敎導所或戒毒所;或 (b) 監禁,而且並無緩刑, 則該羈留令、監管令或召回令即告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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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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