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勞敎中心條例 第9條

勞敎中心條例 第9條

巡視人

第9條

(1) 行政長官可委任巡視人,以巡視勞敎中心。 (2) 任何勞敎中心須每月最少有2名巡視人共同巡視一次。 (3) 巡視人須行使及執行《監獄條例》(第234章)賦予巡獄太平紳士及巡獄委員會的權力及職責。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