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發出指示的權力
第12條
(1) 行政長官可為一般情況或某宗個案,就署長根據本條例所行使或執行的權力、職能或職責,向署長發出其認為適當的指示。 (2) 署長根據本條例行使或執行權力、職能及職責時,須遵守行政長官根據第(1)款發出的任何指示。
勞敎中心條例 第12條
行政長官發出指示的權力
(1) 行政長官可為一般情況或某宗個案,就署長根據本條例所行使或執行的權力、職能或職責,向署長發出其認為適當的指示。 (2) 署長根據本條例行使或執行權力、職能及職責時,須遵守行政長官根據第(1)款發出的任何指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