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日佔期轉讓契須作為下述的有效和存續的協議而解釋和生效:藉該協議轉讓人應要求在無其他代價以及(除非該協議或其他文書另有規定)由承讓人或其他合法要求此項轉讓的人支付費用的情況下,以日佔時期之前在為強制履行此協議而提起的訴訟中勝訴時本可由法院指示的形式,將與該轉讓契有關的物業轉讓。
土地交易(淪陷時期)條例 第1條
日佔期轉讓契須作為下述的有效和存續的協議而解釋和生效:藉該協議轉讓人應要求在無其他代價以及(除非該協議或其他文書另有規定)由承讓人或其他合法要求此項轉讓的人支付費用的情況下,以日佔時期之前在為強制履行此協議而提起的訴訟中勝訴時本可由法院指示的形式,將與該轉讓契有關的物業轉讓。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