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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考試及評核局條例 第15條

香港考試及評核局條例 第15條

保密

第15條

(1) 除非為根據本條例執行責任或履行職能,或為實施本條例條文,而適宜不遵守以下規定,否則根據本條例條文獲委任的每個人,或受僱或曾經受僱以執行或協助他人執行本條例條文的每個人,均 —— (a) 須對根據本條例執行責任或履行職能時所獲悉的一切事宜保密及協助將該等事宜保密; (b) 不得將該等事宜傳達予任何人;及 (c) 不得容受或准許任何人取閱由本款所適用的人所管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紀錄。 (2) 第(1)款不適用於 —— (a) 在考評局授權披露或提供資料的情況下披露資料;或 (b) 為根據本條例進行法律程序而披露資料,或為就任何該等法律程序作出報告而披露資料;或 (c) 為廉政公署人員或香港警務處人員就違反或涉嫌違反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條例或香港法律的罪行進行調查而披露資料。 (3) 凡任何人 —— (a) 違反第(1)款;或 (b) 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違反第(1)款, 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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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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