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香港考試及評核局條例 第3條

香港考試及評核局條例 第3條

第3條

凡任何人 —— (a) 違反第(1)款;或 (b) 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違反第(1)款, 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