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電力或氣體燃料的供應等
第5條
(1)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命令規管或禁止 —— (a) 石油的貯存、供應、獲取、處置或耗用;或 (b) 電力或氣體燃料的供應或耗用。 (2) 根據第(1)款作出的命令可訂定︰凡違反或觸犯該命令,即屬犯罪,可按該命令所指明者而處罰款不超過第5級或監禁不超過1年,亦可兼處上述罰款及監禁。
石油(保存及管制)條例 第5條
石油、電力或氣體燃料的供應等
(1)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命令規管或禁止 —— (a) 石油的貯存、供應、獲取、處置或耗用;或 (b) 電力或氣體燃料的供應或耗用。 (2) 根據第(1)款作出的命令可訂定︰凡違反或觸犯該命令,即屬犯罪,可按該命令所指明者而處罰款不超過第5級或監禁不超過1年,亦可兼處上述罰款及監禁。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