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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頂纜車條例 第31條

山頂纜車條例 第31條

通知書的形式及交付

第31條

下列條文對於通知及由公司交付的通知或交付給公司的通知適用 —— (a) 每份通知須為書面通知;及 (b) 由公司交付任何其他公司或人的通知,或由任何其他公司或人交付給公司的通知,可留在該其他公司或該人的辦事處,或留在該人或其顯然的代理人或為該人的物業繳交租金、差餉或稅項的代理人的當時或當時最後為人所知的居住地方或住所,或將通知張貼於任何受到或擬受到該通知影響的任何有關土地的顯眼處,或將通知留在公司的辦事處(視屬何情況而定),或以郵遞方式用掛號信郵寄往該其他公司的主要辦事處致予其書記或秘書(視屬何情況而定),或郵寄往該人當時或當時最後為人所知的居住地方或住所或他的辦事處或營業處所,或以郵遞方式寄給該人的顯然的代理人或該人的各個顯然的代理人,或上述其他代理人或其他各代理人,或郵寄往公司的主要辦事處致予其書記或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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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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