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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頂纜車條例 第34條

山頂纜車條例 第34條

公司對損害負責

第34條

對於公司的作為或過失,或任何其僱用的人的作為或過失而發生的一切意外、損害及受損,而且是因為或由於公司的任何工程或纜車所引致的,公司須一概負責,而公司亦須使所有其他公司或團體,不論集體及個別而言,以及他們的高級人員及受僱人,均無須就該等意外、損害及受損壞對一切損害賠償及費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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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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