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任何擬在未批租土地範圍內進行或維持任何挖掘工作的人可以書面向當局提出申請,使該項挖掘工作獲豁免而無須遵從本部的所有或任何條文,該人並須列出該項申請的理由。
土地(雜項條文)條例 第1條
任何擬在未批租土地範圍內進行或維持任何挖掘工作的人可以書面向當局提出申請,使該項挖掘工作獲豁免而無須遵從本部的所有或任何條文,該人並須列出該項申請的理由。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