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如緊急挖掘准許證的持准許證人預計須要進行或維持緊急挖掘工作超過7天,他須在該項挖掘工作的首段期間屆滿前,向當局申請發出挖掘准許證。
土地(雜項條文)條例 第1條
如緊急挖掘准許證的持准許證人預計須要進行或維持緊急挖掘工作超過7天,他須在該項挖掘工作的首段期間屆滿前,向當局申請發出挖掘准許證。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