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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雜項條文)條例 第2條

土地(雜項條文)條例 第2條

第2條

在接獲第(1)款所述的申請後 —— (a) 挖掘准許證即當作已發給緊急挖掘准許證的持准許證人,而 —— (i) 該准許證的發給條款及條件與有關緊急挖掘准許證者相同;及 (ii) 該准許證的生效日期為該緊急挖掘准許證所關乎的緊急事故的開始日期,而屆滿日期則為知會申請結果的日期;及 (b) 緊急挖掘准許證下的首段期間即當作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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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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