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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雜項條文)條例 第3條

土地(雜項條文)條例 第3條

第3條

當局須決定根據第(2)(a)款當作已發出的挖掘准許證的有效期間,並可將該證的屆滿日期修訂為一個比原先屆滿日較後的日期。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在未批租土地範圍內挖掘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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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