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凡關乎挖掘准許證或緊急挖掘准許證的終止通知根據第(1)(b)款於某日張貼,該證自該日起即被視為終止。
土地(雜項條文)條例 第2條
凡關乎挖掘准許證或緊急挖掘准許證的終止通知根據第(1)(b)款於某日張貼,該證自該日起即被視為終止。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