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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雜項條文)條例 第4條

土地(雜項條文)條例 第4條

第4條

總工程師接獲根據第(3)款提出的申請後,須覆核有關工程師的評估,並在他接獲覆核申請日期後28天內將其覆核結果的通知送達有關的持准許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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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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