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
根據第(9)款獲邀請到覆核委員會席前的持准許證人可親自出席或由他所授權的代表代為出席。
土地(雜項條文)條例 第10條
根據第(9)款獲邀請到覆核委員會席前的持准許證人可親自出席或由他所授權的代表代為出席。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