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
路政署署長須在覆核委員會作出決定後的14天內向有關的持准許證人送達覆核委員會的決定的通知。
土地(雜項條文)條例 第11條
路政署署長須在覆核委員會作出決定後的14天內向有關的持准許證人送達覆核委員會的決定的通知。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