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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雜項條文)條例 第13條

土地(雜項條文)條例 第13條

第13條

覆核委員會可 —— (a) 更改被投訴的決定; (b) 要求根據第(7)款申請覆核的持准許證人支付額外的訂明費用;及 (c) 退還該持准許證人已支付的訂明費用或訂明費用的任何部分。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在未批租土地範圍內挖掘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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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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