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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雜項條文)條例 第16條

土地(雜項條文)條例 第16條

第16條

根據本條提出的覆核評估或覆核決定的申請,並不影響任何持准許證人按當局根據本部要求他繳付適當的訂明費用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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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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