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為施行第(3)款,局長須委任 —— (a) 最少1名來自路政署並屬政府工程師或以上職級的公職人員或屬同等職級並具有與有關的挖掘工作有關係的工程學資格的公職人員; (b) 最少1名來自覆核委員團的成員;及 (c) 1名或3名他認為合適的其他人士。
土地(雜項條文)條例 第5條
為施行第(3)款,局長須委任 —— (a) 最少1名來自路政署並屬政府工程師或以上職級的公職人員或屬同等職級並具有與有關的挖掘工作有關係的工程學資格的公職人員; (b) 最少1名來自覆核委員團的成員;及 (c) 1名或3名他認為合適的其他人士。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