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
局長須終止該成員的委任,並須依循經他認為必需的變通的第(1)、(2)及(3)款所述的程序,委任另一成員。
土地(雜項條文)條例 第8條
局長須終止該成員的委任,並須依循經他認為必需的變通的第(1)、(2)及(3)款所述的程序,委任另一成員。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