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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雜項條文)條例 第8條

土地(雜項條文)條例 第8條

第8條

局長須終止該成員的委任,並須依循經他認為必需的變通的第(1)、(2)及(3)款所述的程序,委任另一成員。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在未批租土地範圍內挖掘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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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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