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在接獲第(4)款的通知後,局長須依循經必需的變通的第10O(1)、(2)及(3)條所述的程序,委任另一覆核委員會以聆訊有關的覆核。
土地(雜項條文)條例 第5條
在接獲第(4)款的通知後,局長須依循經必需的變通的第10O(1)、(2)及(3)條所述的程序,委任另一覆核委員會以聆訊有關的覆核。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