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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雜項條文)條例 第5條

土地(雜項條文)條例 第5條

第5條

在接獲第(4)款的通知後,局長須依循經必需的變通的第10O(1)、(2)及(3)條所述的程序,委任另一覆核委員會以聆訊有關的覆核。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在未批租土地範圍內挖掘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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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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