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任何人如根據並按照由地政總署署長發出的租契、許可證、撥地契據、撥地備忘錄或撥地工程條款進行或維持挖掘,必須按照該租契、許可證、撥地契據、撥地備忘錄或撥地工程條款(視屬何情況而定)規定的條件,將土地恢復原狀或修復。
土地(雜項條文)條例 第1條
任何人如根據並按照由地政總署署長發出的租契、許可證、撥地契據、撥地備忘錄或撥地工程條款進行或維持挖掘,必須按照該租契、許可證、撥地契據、撥地備忘錄或撥地工程條款(視屬何情況而定)規定的條件,將土地恢復原狀或修復。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