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挖掘准許證或緊急挖掘准許證的持准許證人及指定持准許證人須 —— (a) 採取一切必需的安全預防措施,以對公眾或任何進行或維持該准許證所關乎的挖掘工作的人士提供保障,使其免於任何危險或遭受任何損傷; (b) 在該挖掘工作的毗隣建築物、道路、斜坡、構築物、喉管、燈柱、公用設施或相類裝置的結構穩定方面,提供足夠支持,以避免公眾或任何人士因泥土、岩石或其他物料墮下或移位而受到危害。
土地(雜項條文)條例 第1條
挖掘准許證或緊急挖掘准許證的持准許證人及指定持准許證人須 —— (a) 採取一切必需的安全預防措施,以對公眾或任何進行或維持該准許證所關乎的挖掘工作的人士提供保障,使其免於任何危險或遭受任何損傷; (b) 在該挖掘工作的毗隣建築物、道路、斜坡、構築物、喉管、燈柱、公用設施或相類裝置的結構穩定方面,提供足夠支持,以避免公眾或任何人士因泥土、岩石或其他物料墮下或移位而受到危害。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