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在就第(2)或(3)款所訂的罪行而針對某人進行的法律程序中,如被控人證明他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和已盡一切應盡的努力以避免犯該罪行,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土地(雜項條文)條例 第4條
在就第(2)或(3)款所訂的罪行而針對某人進行的法律程序中,如被控人證明他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和已盡一切應盡的努力以避免犯該罪行,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