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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雜項條文)條例 第5條

土地(雜項條文)條例 第5條

第5條

法庭就第(4)款所規定的免責辯護作出決定時,可考慮被控犯第(2)或(3)款所訂罪行的人已 —— (a) 聘用合資格人士監督有關的挖掘工作; (b) 設有以文件記錄的制度監督有關的挖掘工作,包括(但不只限於)符合以下說明的制度 —— (i) 由合資格人士管理;並 (ii) 規定對挖掘工作進行視察以確保第(1)款施加的責任獲得履行,並記錄該等視察; (c) 設有以文件記錄的制度以確保其承判商履行第(1)款施加的責任; (d) 採取其他合理步驟。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在未批租土地範圍內挖掘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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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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