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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雜項條文)條例 第6條

土地(雜項條文)條例 第6條

第6條

就第(5)款而言,合資格人士 (competent person)指 —— (a) 根據《建築師註冊條例》(第408章)註冊為註冊建築師的人; (b) 根據《工程師註冊條例》(第409章)註冊為註冊專業工程師,並屬與有關的挖掘工作或與在該項挖掘工作內的工程有關的界別的人; (c) 根據《測量師註冊條例》(第417章)註冊為註冊專業測量師,並屬與有關的挖掘工作或與在該項挖掘工作內的工程有關的界別的人;或 (d) 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第59章,附屬法例Z)註冊為安全主任的人,並 —— (i) (如第(5)(a)款適用)具有最少3年監督與有關的挖掘工作相類似的挖掘工作的經驗;或 (ii) (如第(5)(b)(i)款適用)具有最少3年管理與該款所描述的以文件記錄的制度相類似的制度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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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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