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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雜項條文)條例 第3條

土地(雜項條文)條例 第3條

第3條

在就第(2)款所訂罪行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除非承租人或持證人證明不知情及在合理情況下他不可能知情,否則須推定承租人或持證人知悉該構築物當時正在建造或放置在土地上,或已建造或已放置在土地上。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違反政府租契及許可證的簡易糾正辦法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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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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