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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雜項條文)條例 第2條

土地(雜項條文)條例 第2條

第2條

當局須在根據第(1)款刊登公告後7日內,將公告一份連同公告宣布為公共街道的土地的圖則一份,在土地註冊處註冊。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部 — 私家街道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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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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