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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雜項條文)條例 第1條

土地(雜項條文)條例 第1條

第1條

不論政府或當局,均無須對當局根據第6、10、10A、10B、10C、10D、10E、10F、10J、10K、10L、10M、10O、10P、10Q、10R、10S、10U、12或18C條所做一切而致使任何人遭受的損失或損害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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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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