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不論政府或當局,均無須對當局根據第6、10、10A、10B、10C、10D、10E、10F、10J、10K、10L、10M、10O、10P、10Q、10R、10S、10U、12或18C條所做一切而致使任何人遭受的損失或損害負責。
土地(雜項條文)條例 第1條
不論政府或當局,均無須對當局根據第6、10、10A、10B、10C、10D、10E、10F、10J、10K、10L、10M、10O、10P、10Q、10R、10S、10U、12或18C條所做一切而致使任何人遭受的損失或損害負責。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