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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雜項條文)條例 第3條

土地(雜項條文)條例 第3條

第3條

依據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而裁定須退還予感到受屈的人的任何訂明費用須由路政署署長免息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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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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