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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雜項條文)條例 第1條

土地(雜項條文)條例 第1條

第1條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為下述全部或其中任何目的而訂立規例 —— (a) 訂明根據本條例須予或可予訂明的任何事項; (b) 對各式許可證或其副本的申請作出規定; (c) 就各式許可證副本的發出訂定費用; (d) 賦權任何公職人員,釐定根據許可證佔用或行將佔用的土地,現時或將來是否用作非牟利、慈善或福利用途; (e) 概括而言,使本條例的執行更為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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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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