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凡受僱於任何工作的人,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而意外發生時 —— (a) 假若無第(1)款但書中(d)段的規定,該人會屬該款所指的僱員;及 (b) 關於該人有一份有效的保險單,而該份保險單是彌償僱主就該等損傷所負的法律責任的,不論所彌償的款額是否較該人假若屬第(1)款所指的僱員時僱主會根據第40(1)條而須投保的法律責任涉的全數為小, 則儘管有第(1)款但書中(d)段的規定,本條例就各方面而言均適用於該人,猶如該人是第(1)款所指的僱員一樣。
僱員補償條例 第4條
凡受僱於任何工作的人,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而意外發生時 —— (a) 假若無第(1)款但書中(d)段的規定,該人會屬該款所指的僱員;及 (b) 關於該人有一份有效的保險單,而該份保險單是彌償僱主就該等損傷所負的法律責任的,不論所彌償的款額是否較該人假若屬第(1)款所指的僱員時僱主會根據第40(1)條而須投保的法律責任涉的全數為小, 則儘管有第(1)款但書中(d)段的規定,本條例就各方面而言均適用於該人,猶如該人是第(1)款所指的僱員一樣。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