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
僱主無合理辯解而不按照臨時付款證明書或臨時付款審核證明書(視情況需要而定)支付臨時付款,除臨時付款額外 —— (a) 在付款限期屆滿時,並須支付第(i)或(ii)節所述數額的較大者,作為附加費 —— (i) 附表6第2欄中相對於該附表第1欄所指明的第6C(8)(a)條之處指明的款額;或 (ii) 當時剩餘未付的臨時付款數額按附表6第3欄中相對於該附表第1欄所指明的第6C(8)(a)條之處指明的百分率計算所得之數;及 (b) 在付款限期屆滿3個月後,並須支付第(i)或(ii)節所述數額的較大者,作為附加費 —— (i) 附表6第2欄中相對於該附表第1欄所指明的第6C(8)(b)條之處指明的款額;或 (ii) 當時剩餘未付的臨時付款數額按附表6第3欄中相對於該附表第1欄所指明的第6C(8)(b)條之處指明的百分率計算所得之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