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
在接獲根據第(10)款提交的反對書或在根據第(11)款作出審核後,處長須 —— (a) (如屬接獲反對書的情況)將反對書一份送交其他根據第(1)款提出申請的人,如反對者並非僱主,亦須送交僱主,而如反對者並非管理局(視情況需要而定),則亦須送交管理局; (b) 審核根據第(1)(a)款作出的有關裁定,並按其認為適當而更改或不更改該項裁定; (c) 在完成審核後,按其指明的格式,向僱主、每名已根據第(1)款提出申請的人及管理局(視情況需要而定)發出一份證明書,述明 —— (i) 維持原來的裁定,並列明有關詳情;或 (ii) 經更改後的裁定的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