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如處長有理由相信,因僱員的利益而需向僱員宣讀和解釋該協議,則在向僱員宣讀和解釋該協議前,處長不得根據第(5)(a)款明示其批准該協議。
僱員補償條例 第6條
如處長有理由相信,因僱員的利益而需向僱員宣讀和解釋該協議,則在向僱員宣讀和解釋該協議前,處長不得根據第(5)(a)款明示其批准該協議。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