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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補償條例 第6條

僱員補償條例 第6條

第6條

如處長有理由相信,因僱員的利益而需向僱員宣讀和解釋該協議,則在向僱員宣讀和解釋該協議前,處長不得根據第(5)(a)款明示其批准該協議。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損傷的補償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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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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