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BA條
凡—— (a) 僱主已按處長為施行第(1A)(b)款而指明的格式發出意外通知;而 (b) 該意外引致僱員完全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期間超越該款所提述的期間, 則該僱主須在他初次獲通知或從其他途徑獲悉該僱員喪失工作能力的期間超越第(1A)(b)款所提述的期間後14天內,按為施行第(1A)(a)款而訂明的格式向處長發出進一步的意外通知。
僱員補償條例 第1BA條
凡—— (a) 僱主已按處長為施行第(1A)(b)款而指明的格式發出意外通知;而 (b) 該意外引致僱員完全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期間超越該款所提述的期間, 則該僱主須在他初次獲通知或從其他途徑獲悉該僱員喪失工作能力的期間超越第(1A)(b)款所提述的期間後14天內,按為施行第(1A)(a)款而訂明的格式向處長發出進一步的意外通知。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