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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補償條例 第2條

僱員補償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任何僱員並非在第(1)款指明的情況下死亡,而其僱主獲通知或從其他途徑獲悉該僱員的死訊,則不論該僱員之死是否引起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該僱主須在該僱員死亡後7天內,按訂明的格式向處長發出有關的通知︰但如該僱主在上述7天期間內,沒有獲通知亦沒有從其他途徑獲悉上述死訊,則該僱主須在初次獲通知或初次從其他途徑獲悉該死訊後7天內,發出上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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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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