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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補償條例 第4條

僱員補償條例 第4條

第4條

在根據第6條提出的補償申索中,法院可為施行第13(1)條而將處長根據第(3)(a)(i)款作出查詢後就所得結果而作出的書面報告列入考慮範圍。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損傷的補償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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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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