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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補償條例 第2條

僱員補償條例 第2條

第2條

僱員如被要求在僱主或有關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通知他的時間及地點往見該醫生、中醫或牙醫(視屬何情況而定),則只要時間及地點合理,該僱員須在所通知的時間及地點往見該醫生、中醫或牙醫(視屬何情況而定)。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損傷的補償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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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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