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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補償條例 第3條

僱員補償條例 第3條

第3條

如任何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認為僱員不能夠或其狀況令其不適宜往見僱主指名的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則 —— (a) 須將此事實通知該僱主;而 (b) 該指名醫生、中醫或牙醫須 —— (i) 定出合理時間及地點替該僱員作身體檢查;及 (ii) 據此通知該僱員。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損傷的補償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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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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