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對根據第(1)款評估的補償額如有反對,可用書面 —— (a) 由僱主、僱員或管理局提出; (b) 在以下限期內提出 —— (i) (如屬由僱主或僱員提出的情況)在根據第(2)款發出的證明書的發出日期後14天; (ii) (如屬由管理局提出的情況)在僱員根據《僱員補償援助條例》(第365章)第16條提出申請的日期後14天, 或在處長於個別個案中認為適當的較長限期內提出; (c) 提出並述明反對理由;及 (d) 由反對人提出,而反對人須將反對書副本一份送交 —— (i) (如反對人是僱主)僱員; (ii) (如反對人是僱員)僱主; (iii) (如反對人是管理局)僱主及僱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