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
僱主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第(9)款的規定,除根據該款須付的補償額外 —— (a) 在付款期屆滿時,並須向僱員付給當時剩餘未付的補償額的在附表6第3欄中相對於該附表第1欄所指明的第16A(10)(a)條之處指明的百分率,或在附表6第2欄中相對於所指明的該條之處指明的款額,作為附加費,兩者以較大的數額為準;及 (b) 在付款期屆滿後3個月期滿時,並須向僱員付給(a)段所提述的補償額與根據該段施加的附加費兩者合計總額中當時剩餘未付的數額的在附表6第3欄中相對於該附表第1欄所指明的第16A(10)(b)條之處指明的百分率,或在附表6第2欄中相對於所指明的該條之處指明的款額,作為進一步的附加費,兩者以較大的數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