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
特別評估委員會的決定,須以其出席的多數委員的決定為準,如無多數決定,則以主席的決定為準。
僱員補償條例 第10條
特別評估委員會的決定,須以其出席的多數委員的決定為準,如無多數決定,則以主席的決定為準。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