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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補償條例 第2條

僱員補償條例 第2條

第2條

在作出決定日期起計6個月期滿後,或如與某項評估有關則在根據第16A、16F、16G或16GA條(視屬何情況而定)發出有關證明書的發出日期起計6個月期滿後,不得提出上訴︰但即使上訴時限已經屆滿,法院如認為適當,可將根據本條提出上訴的時限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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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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